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精神,切实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组织湖北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见习基地,享受政府补贴,在具体工作岗位上进行3至6个月的全日制见习,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就业的制度。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第三条 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不断拓展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改善见习条件,使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
(二)制定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四)收集、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五)组织辖区内高校毕业生报名与见习基地进行岗位对接;
(六)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第五条 见习基地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负责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见习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
(三)积极推荐并吸纳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发展一批见习基地。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具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三)具有各项规范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见习指导师、完备的见习计划及考核制度;
(四)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七条 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2);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见习基地的报告;
5、其他材料。
第八条 见习基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见习基地的申报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料审核
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时,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通过审核;
(二)条件评估
由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的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三)认定授牌
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确认,并予授牌。
中央在汉、省属在汉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省人才中心申报省级见习基地。
第九条 就业见习基地一经确认,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见习人员的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见习人员报名条件:
(一)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湖北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能够履行见习岗位职责和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身体健康,能够完成见习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招收原则:
(一)就近见习原则。已回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所在地见习基地见习;
(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符合见习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三)专业对口原则。根据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原则上按其专业安排到对口岗位见习;
(四)双向选择原则。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申请,或通过全省各地公共人才服务网络及就业见习供需对接活动现场报名参加。
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或见习基地接到见习人员申请后,一周内应给予本人回复。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见习基地应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并报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第五章 见习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所认定的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为见习人员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
第十五条 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金额,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见习基地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并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师。见习期间,见习指导师应及时掌握见习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见习基地应加强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要做好见习人员考勤、考核工作,按相关要求填报《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将相关的基本信息录入“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见习基地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人员的见习关系;见习人员要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终止见习协议:
(一)由于患病或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因本人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九条 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应按相关要求,上报《湖北省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附件5)、《湖北省就业见习基地信息汇总表》(附件6),并上报“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附件7),作为见习人员见习经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见习基地对见习期满后正式录用人员,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见习期计算为工作年限。
第六章 见习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1〕358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就业见习年度是指当年7月初至次年6月底末。就业见习补贴资金,按就业见习年度集中审核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四条 见习基地按年度根据当年接收见习人员的情况,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二)《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三)《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8);
(四)“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信息管理系统”汇总的数据;
(五)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七)经见习人员本人签字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有效证明。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重点核实见习基地接收见习人员的数量和身份、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见习补贴资金的补贴期限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等情况;经过公示无异后,经人社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六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拨付中虚报、谎报见习人员人数及期限,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二十七条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率等情况。检查合格的保留其见习基地资格,继续组织实施就业见习,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停止就业见习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就业见习评比表彰制度。对接收见习人员多、见习岗位质量高、见习工作组织管理好、见习人员留用率高的见习基地,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条 大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就业见习政策和意义,宣传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成功就业的典型。要大力宣传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树立见习基地的良好社会形象,以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
3、《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4、《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5、《湖北省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
6、《湖北省就业见习基地信息汇总表》
7、《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
8、《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申请表》
(备注:本办法附件下载网址
http://jx.jobh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