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
长职院〔2007〕82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教学事故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我校教学监控体系,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教学事故的定义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活动中因本人过错而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工作造成较大损害,或其教学语言及行为违背国家及学校有关法律或规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教学事故包括课堂教学、实践与论文、考试与成绩、教学管理以及教学保障等五个方面共35项(详见附表:教学事故认定范围)。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教学院系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事故发生发现后三天内向教学院系报告。
第六条 各院系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教学事故记录,并在事故认定后将教学事故通知单发至责任人。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七条 院系领导对本院系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管理人员对在检查、巡视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八条 各院系应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将事故处理单报教务处及主管校长进行最后的认定。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学校对已认定的教学事故进行如下处理:
1、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口头警告,记录在案并责成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累计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对重大教学事故记录在案并给予全校通报,并扣发当月10%-30%业绩奖(或课酬金)。累计两次重大教学事故,将根据其性质给予责任人停止授课、取消任教、任职资格、纪律处分直至解聘。
3、教学事故的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对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职称评聘、晋职晋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和教辅人员,当年考评不能评为优秀,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外聘教师不再聘任;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院系或部门,不能评为先进集体。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类、各层次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院系全体专、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各教学院系教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学校行文下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
序号 |
1、课堂教学 |
类别 |
1-1 |
在授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传播淫秽内容 |
重大 |
1-2 |
无故、无正当理由缺课 |
重大 |
1-3 |
未经院系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教学科备案,变动上课时间或停课 |
重大 |
1-4 |
未经院系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教学科备案,由其他教师代课 |
一般 |
1-5 |
对学生歧视、挖苦、污辱、体罚 |
一般 |
1-6 |
上课迟到超过5分钟或提早放课 |
一般 |
1-7 |
未经教务处同意,较大幅度舍弃或拖延学期课程内容 |
一般 |
1-8 |
在课堂上拨打、接听移动电话;在课堂上吸烟或酒后上课 |
一般 |
1-9 |
未带或未带齐教材、教案和讲稿 |
一般 |
1-10 |
课堂教学内容与院系批准的教学进度计划不符 |
一般 |
|
2、实践与论文 |
|
2-1 |
整学期未布置作业或对学生按规定上交的作业未予批改 |
一般 |
2-2 |
社会实践指导教师从未到实习场所对学生进行指导 |
一般 |
2-3 |
指导教师对学生完成论文未予指导 |
一般 |
2-4 |
指导教师对学生论文成绩评定严重偏差 |
一般 |
|
3、考核与成绩 |
|
3-1 |
教职人员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泄露考试内容 |
重大 |
3-2 |
因试卷未准备好或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
重大 |
3-3 |
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
重大 |
3-4 |
擅自更改或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
重大 |
3-5 |
任课教师对学生学习成绩评定严重偏差 |
一般 |
3-6 |
主、监考教师无故缺席或迟到 |
一般 |
3-7 |
考毕收回试卷数与参考人数不符 |
一般 |
3-8 |
考试后任课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学生的试卷、报送成绩 |
一般 |
3-9 |
不按时提交试卷(A、B卷)及评分标准 |
一般 |
|
4、教学管理 |
|
4-1 |
无故拒不接受学校(院系部、教研室)安排的教学任务 |
重大 |
4-2 |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 |
重大 |
4-3 |
审查不力,明显错发学生毕业证书并难以收回 |
重大 |
4-4 |
全校性教学活动调度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局部未予执行 |
一般 |
4-5 |
因排课表失误造成教师未及时到位 |
一般 |
4-6 |
下一个学期教学进程计划未按时完成 |
一般 |
4-7 |
经院系决定使用的教材而任课教师不予采用 |
一般 |
4-8 |
部门领导或教学检查、管理人员对发生、发现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拖延、阻挠上报 |
一般 |
|
5、教学保障 |
|
5-1 |
因教室和设备原因导致课堂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
重大 |
5-2 |
因上报计划延误造成新学期第2周时仍缺供教材10%以上 |
一般 |
5-3 |
上课时间教室和设备在10分钟内没有打开和正常使用 |
一般 |
5-4 |
单科教材错购100套以上 |
一般 |
长江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
责任人姓名 |
|
所在单位 |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发生时间 |
|
事故核实人 |
|
事故核实时间 |
|
教学事故陈述 |
|
院系处理意见 |
事故等级: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校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附件材料等):
|
注:此表一式三份,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