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教学科研 管理制度 正文

长江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及其他工作量核算办法(试行)

2013-05-28 16:18 作者:cyma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长江职业学院收入分配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教师教师总工作量=教学工作量+其他工作量。其年额定工作量见表1。
专职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年额定工作量(表1)
档次 教学与教师(其他)
工作量定额
教学工作量 其他工作量
标准课时 标准课时
(最低)
标准课时
最低 最高
教 授 4 380 300 50 80
副教授 5 380 320 30 60
6
7
讲 师 8 380 320 20 60
9
10
助 教 11 360 320 20 40
12
见 习 13 280 260 10 20

第三条 工作量核算的有关规定
(一)认定教师工作量合格,必须完成教学与教师(其他)工作量定额。
(二)教师总工作量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640学时,特殊情况需经教务处批准方可执行,超出部分按照60%折算超工作量。

第二章 教师教学工作量

第四条 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一)课程按照类型分为:纯理论课(A类)、理论+实践课程(B类)、纯实践课(C类)三类。承担C类课的教学课时若因设备不足需要分组教学的按45人/班(艺术类为35人/班)为标准计算课时。没有进行分组教学的C类课按教学计划规定计算课时量。
  • 指导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包括准备资料、指导、评阅、成绩评定等环节。课时按照2学时×学生人数计算,直接记教学工作量。
(三)合班授课教学工作量计算有关规定
1.计算办法
课堂(实验)教学工作量(折算课时)=计划课时×合班系数
2.计划课时:按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学时为准。
3.合班系数:
自然班数 1 2 3 4 5班及以上
系 数 1.0 1.4 1.7 2.0 教务处核准
4.说明
(1)以学校编班为基本教学单位,即为单班系数为1.0。合班人数未超过60人按照一合班计算,未超过120人按二合班计算,未超过180人按三合班计算。
(2)学校批准的专业核心课程,必须严格按单班进行;部分专业基础课和公共基础课程在组织教学中,原则上同意合班进行;计算机类课程在机房上课按B类课程(理论课)处理。
(3)继续教育学院课堂(实验)教学不计教学工作量,采用直接付酬方式。
(四)教学工作量计算的其他规定
1.根据不同类型课程的教学工作量规定:
教学工作量
最低定额
专业核心课最低学时 其他类型课程最低学时
教 授 300 48 252
副教授 320 64 256
讲 师 320 64 256
助 教 320 48 272
见 习 260 260
专业核心课实际学时与最低学时的差额须用其他类型课程学时按照1.5:1的比例补齐。
‚专业教师每学期承担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授课学时,可冲抵专业核心课最低学时。
ƒ公共英语、计算机基础、美术基础及国际学院教研室教师可以担任专业基础课替代专业核心课;公共课部、思政课部教师可用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替代专业核心课,或指导学生社团活动经学工处考核,教务处认定也可冲抵专业核心课。
专业核心课程需经教务处确认。
2.专任教师每学期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得低于128学时。
3.教学和其他工作量总和超出文件规定的标准课时部分酬金标准按照《长江职业学院收入分配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4.毕业设计、课程设计、校外实习指导等活动须经教务处审核方可计算相应工作量。
5.教师兼任系主任,经考核合格补贴标准为:3000元/年。教师兼任教研室负责人,经考核合格补贴标准为:专业教研室主任2400元/年,专业教研负责人2000元/年,课程教研室主任1800元/年。以年度为单位一次性核发。
第五条 教学工作量的核准
(一)教学工作量均按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核准;未列入教学计划均须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后,计入相应的工作量。
(二)教学工作量经院部每学期统计、审核并报教务处,教务处每年进行审定汇总,作为工资核算的依据。

第三章 教师其他工作量

第六条 教师其他工作量范围
(一)专业建设工作项目;
(二)课程建设工作项目;
(三)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工作项目;
(五)教学质量监控工作项目;
(六)专项工作项目。
第七条 教师其他工作量的核准
(一)各院部在计算教师其他工作量时,由各院部负责人参考以上范围负责实施量化考核;公共课部、思政课部、国际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工作量核算办法。
(二)教师其他工作量经个人申报;院部统计、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作为工资核算的依据。每年开展一次其他工作量核准工作。个人申报时需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特殊情况,由各院部与教务处商定,经主管教学校长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教务处每年向教师反馈审定结果,教师若对教学和其他工作量统计结果存在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核要求,复核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任何现行规定与本办法抵触者即视为无效而废止。
附件:1.长江职业学院教师其他工作量申报审核表
2.长江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及其他工作量汇总统计表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长江职业学院教师其他工作量申报审核表

姓 名 职 称
所在院部 所在教研室
其他工作量统计情况(不够可加行)
项目名称 参与情况 计算学时 备注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部审核意见

经核定,该教师其他工作量总计 学时。


审核人:(签名)
院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长江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及其他工作量汇总统计表
院部: 年 月 日
姓名 职称 完成情况 工作量折算 工作量
总计
超额
工作量
备注
教学工作量 其他工作量
编制: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