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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办理指南

2013-06-18 12:16 作者:蒋文娟 点击:
结婚登记办理指南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
一、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三、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3、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垂直的血缘关系,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由自己向上推算,当事人双方源于相同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兄妹之间、表(堂)兄妹之间、叔叔与侄女之间。)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和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两种情形。